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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 据《海口晚报》报道: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抢夺被逮捕。日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负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说法似乎在当前很“流行”。也正是这种错误认识,使涉世不深的阿亮和阿进走上了犯罪道路。 “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法之所以“流行”,也许有多种原因。可是,只要留心一下媒体,恐怕不难发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说法”变成现实。特别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做法,在司法机关正在“流行”。比如现在检察机关进行的所谓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暂缓起诉”之类的改革,就大有燎原之势。虽然该制度刚起步时,就曾遭到社会各界关于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法外施恩”的质疑,但这些指责却在一片“关爱”未成年人的热情中被检察机关忽略。 我们还可以发现,这种“宽容”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已经从最初偶然的情节轻微的盗窃犯罪,逐渐扩大。前几天,广州一家检察机关可能要对4名不满17周岁抢劫伤人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要知道,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犯罪是连14周岁的人都要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啊!类似检察机关这种改革,不正是逐渐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变成现实吗?我不知道,如果阿亮和阿进听说广州那4名同是抢劫犯罪的少年当真被“不起诉”的话,会有什么样的感想?但我更想知道的是,“不起诉”的结果在那4名被“特赦”的少年以及在社会各界群众的心中,会不会产生“噢,原来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只要认罪,就可以不被追究”的想法?面对这样的想法,我们能简单地说这就是一种错误认识吗?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做法难道不是诱导人们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吗? 在一个法治社会,需要的是一种规则意识。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要让他们看到法律的存在,而且必须得让他们知道在违反法律时要面对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能使未成年人及时树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法律责任”的规则意识,那么就可能有更多的“阿亮”、“阿进”心存侥幸,去危害社会,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后果啊!从这种意义上讲,那种认为只有“不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不给犯罪的未成年人留下污点”,才能更好地“挽救、教育、感化”他们想法,难道不可笑吗? |